甘肅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甘財社〔2014〕18號)
各市州、省直管縣財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全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金管理,規范收支行為,強化財務監管,確保資金的安全、完整,我們制定了《甘肅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財政廳
2014年4月15日
甘肅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全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金管理,規范收支行為,強化財務監管,確保資金的安全、完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轄區內政府舉辦的獨立核算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三條 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將所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專賬管理。該賬戶用于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收入和其他收入,同級財政安排和上級補助的各類資金及利息收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項經費支出等。
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預[2012]284號)規定,不得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上繳收入繳入國庫。
第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立銀行“基本戶”。該賬戶用于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取得的醫療收入,包括:門診收入、住院收入等;財政專戶撥入的各項經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服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醫療衛生支出、財政基建設備補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攤費用等必要支出。
第三章 上繳撥付
第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入要實行以票管收,各項收入的取得,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
第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須于次月5日前將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專戶,當年收入務必于12月25日前全額上繳。嚴禁坐收坐支。
第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支出由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區)衛生(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市、區)財政部門核定。財政部門通過財政專戶,分單位、類別支付。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任務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超支不補、結余按規定使用”的辦法實行預算管理。
第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提出預算建議數。經縣(市、區)衛生(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批復。
第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其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收入預算應逐年適當增加且不低于上年水平;人員經費支出預算要嚴格按照核定的人員編制。
第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審要求,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并報縣(市、區)衛生(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復。
第五章 績效考核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要嚴格按照《甘肅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辦法》進行績效考核并參照考核結果安排補助資金。省上也將以此為依據,核定當年省級以獎代補資金。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管理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類資金。年底結余資金,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后,可用于債務化解、設備購置、人員培訓等。
第十四條 為充分調動基層醫務人員的積極性,經縣(市、區)財政部門和衛生(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同意后,對核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收入(不包括財政補助資金)超收部分,原則上可將超收部分的30%用于合理的績效獎勵、臨聘人員工資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財務管理,做好會計核算,對所擁有的資產、債權、債務和年度收支盈余、虧損等依法履行管理責任,對單位收支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同時,各縣(市、區)要加大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會人員的培訓力度。所有財會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不得有無證上崗現象的發生。
第十六條 縣(市、區)財政、衛生(衛生計生)等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金的收支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十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收支實行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擠占、挪用、截留資金,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原《甘肅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甘財社〔2011〕114號)同時廢止。